先说清楚
- 要真实经营。 法规说的“经营”,是持续、系统地提供商品或服务;只有代理或办公室不算。只有注册代理地址、没有业务的公司,不满足这一点。
- 由美国政府审核。 L-1、EB-1C、EB-5 都由 USCIS 审批,签证由美国使领馆签发。本页按法规原文整理,具体是否符合条件,请找美国移民律师评估。
L-1:国内公司派你去美国公司
适合国内已经有公司、你在国内公司做管理的人。
- 申请前 3 年内,在国内公司连续工作满 1 年,担任经理、高管或专门知识职位。
- 美国公司与国内公司是母子公司、分公司或关联公司。同一个人按大致相同的比例持有两家公司,算关联公司。
- 两边都在持续经营,美国一边和至少一个其他国家都有业务。
- 美国是新设办公室的,要有实际办公场所,并有能力支付你的工资、开展业务。
- 你是公司所有者或大股东的,要证明在美国的工作是临时性的。
EB-1C:跨国公司经理绿卡
- 前 3 年内,在国外的同一公司或关联公司担任经理或高管满 1 年。
- 美国雇主与国外公司是同一雇主、子公司或关联公司。
- 美国雇主已经经营满 1 年。
EB-5:投资移民
- 投资一家新商业企业 $1,050,000;在目标就业区或基础设施项目为 $800,000。2027 年 1 月 1 日起按物价自动调整。
- 资金预计至少投入 2 年,并为美国员工创造至少 10 个全职岗位(不含你和配偶子女)。
- 资金出境涉及国内外汇规定,见个人能不能直接对外投资。
从今天开始可以做的
- 注册公司,拿到 EIN。 见办理流程。
- 让钱走公司账。 开通银行和收款账户,见收款渠道自测。
- 留下经营记录。 记账、按时年报和 IRS 申报,见申报日期日历。
- 规划两边的股权和职位。 国内已有公司的,持股比例和你的职位,提前问美国移民律师。
官方来源
- eCFR,8 CFR 214.2(l)(L-1 跨国调派,现行至 2026-10-02)):读取于 2026-10-06
- eCFR,8 CFR 204.5(j)(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)):读取于 2026-10-06
- 美国法典 8 U.S.C. 1153(b)(5)(EB-5 投资金额与就业要求),康奈尔大学 LII 转载:读取于 2026-10-06;众议院官方版本与 USCIS 页面本次未能读取
第一步是一家美国公司。一位股东可以直接在线下单,$549 一次付清,已含州政府备案费。